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怎么样(马斯特里赫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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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斯特里赫特的条约
(一)货币联盟第一阶段:期限为1990年7月1日至1993年要求实现资本的自由流通,真正实现统一市场,并使经济政策完美地协调起来。第二阶段:从1994年1 月21 日开始, 主要是建立欧洲中央银行的雏形——欧洲货币机构。该机构主席由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总裁以外的人士但任。第三阶段:最早于1997年1月开始,最晚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将逐步建立“真正的”统一货币和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该银行由欧洲理事会和成员国中央银行总裁理事会任命的管理委员会领导,英国和丹麦获得不进入第三阶段的权利。
(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这一政策将取代“欧洲政治合作”。在欧共体最重要的领域内采取的“共同行动”仍需一致通过,但也采用特定多数投票(实施共同行动)的原则。欧洲联盟的武装机构——西欧联盟“将执行欧洲联盟在防务方面作出定”。条约最终规定制定共同防务政策。
(三)欧洲公民身分
欧洲公民身分的主要内容是,联盟侨民无论居住在欧共体的哪个成员国,在欧洲选举和市政选举中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承认任何公民有在欧洲议会请愿的权利。
(四)补充性
采取补充性是为了解决欧共体与其成员国分权的微妙问题。欧共体仅在专属自己的领域内,“在成员国无法令人满意地实现考虑采取的行动的目标时”进行干预。
(五)欧洲议会
在制度方面,欧洲议会通过投票任命欧共体执委会,任命接受公民诉状的调停者,并可能成立调查委员会。在立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法方面,扩大合作程序。在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发生分歧时,通过调解程序共同决策。 (六)执委员
欧共体执委会职能不变,但是由于任命方式改变,它的合法地位增强 。
(七)司法与内政
需要一致通过的政府问合作今后将涉及与“共同利益”有关的问题(避难:移民,签证、警察)。
(八)协调基金
设立该基金是为了在环境和基础设施方面援助最贫困的地区。
(九)新领域:
欧共体在恪守补充性原则的同时,可以在一些新领域(教育、)公共卫生:职业培训等)进行干预:欧洲理事会可以建议成员国通过一些公约。
(十)社会政策
由于英国反对,条约附件中有两项特别议走韦涉及此事、,签字国保证推动社会欧洲发展,促进就业,1992年以来,丹麦对《马约》否决;法国以微弱多数勉强通过,英国推迟全民公决。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欧洲走联合自强之路的里程碑
——欧共体诸国签订《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1年12月9—10日,欧共体第46届首脑会议在荷兰古城马斯特里赫特举行,与会12国首脑经过紧张激烈的讨价还价后,通过了《欧共体政治联盟条约》和《经济货币联盟条约》(统称《欧洲联盟条约》或《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此举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标志着欧洲一体化进程取得新的重大突破。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为欧洲人描绘出了一个欧洲合众国的蓝图。根据条约,未来的欧洲联盟将主要由三大支柱组成,即:经济货币联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司法和社会问题方面的合作。
关于政治联盟,条约规定:隶属于欧洲政治联盟的西欧联盟是欧洲政治联盟的防务机构,负责制订欧洲的防务政策,并与北约保持一定联系;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具体领域将由欧共体12国首脑会议或外长会议一致确定,具体实施措施将通过特定多数表决票决定。
关于经济货币联盟,条约规定将分3个阶段实现欧洲货币的统一,并建立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具体而言,1990年7月1日到1993年底为第一阶段,主要目标在于争取所有成员国的货币加入欧洲货币体系汇率机制,取消外汇管理机制,实行资本自由流通,协调各国经济、财政政策。1994年1月1日至1997年为第二阶段,其任务是建立独立的欧洲货币机构并完善其组织体制,监督各国财政、货币政策和外汇储备,为将来建立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作准备。但是,不得干预仍由各国中央银行负责的货币政策和稳定币值的责任。第三阶段是1997年至1999年1月1日,目标是逐渐实现统一的货币并建立独立于各国政府之外的欧洲中央银行。
关于共同外交、安全及防务政策,条约规定:在外交和安全政策上政府将进行更多的合作,但在一些较大问题上这种合作不受欧洲委员会的控制,各国将保留否决权。协调外交和安全政策的最终结果将导致产生共同防务政策和建立联合军队。
关于司法及社会问题的合作方面,条约强调:政府间在司法、反恐、庇护和移民事务等方面将加强合作。在包括工作就业、与工人协商和男女平等就业权方面,将进行更多的社会立法。有关欧洲公民权,条约规定:欧洲联盟成员国的公民将有权在联盟中任何其他国家工作,参加当地的欧洲议会选举并最终参加地方选举;联盟内的一国公民在国外旅行时,有权受到联盟成员国的外交保护。在环境保护和建立跨欧洲交通运输、能源及电信网方面,将给予较为集中的指导;在制定诸如保健、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新立法时,将与地方当局进行充分的协商。此外,“马约”还扩大了欧洲议会的权限,规定欧洲议会将任命一名巡视官,联盟成员国公民均可以向其申诉违反联盟法规的行为;各国将不放弃自己的国家主权(某些一致同意的特定领域除外)。
然而,这个欧洲合众国的“蓝图”并没有像它的缔造者想象的那样立即获得人们的认可。在提交欧共体各国批准的过程中,“马约”引发出激烈的争论。各国公民在有关欧洲未来、国家前途、自身利益的重大抉择面前,不得不进行认真的细致的思考和取舍。丹麦为批准条约举行了两次公民投票,只是在被允许在货币联盟和共同防务政策等问题上有所保留后才获得多数票的支持。英国虽然在有关防务、货币联盟及社会政策等方面获得例外权,但在批准“马约”问题上一波三折,一再推迟。英国议会两院中的对立双方围绕有关问题进行了长期的反复的辩论。德国则在批准的同时提出了附加条件。结果欧共体未能在1993年1月1日完成“马约”的审批程序,直至1993年1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才得到所有成员国的最终认可。1993年1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一个联合欧洲12国、人口达3.4亿的欧洲联盟正式诞生。
欧盟成立后,按照既定的目标朝着政治、经济一体化方向稳步迈进,一方面致力于建设使用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另一方面对外实行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1994年,芬兰和瑞典加入欧盟,1996年奥地利加入,欧盟的成员国扩大为15个,由西欧联盟向全欧联盟迈出重大一步。此后欧盟又积极创造条件,图谋向中欧、东欧地区进一步扩展。1995年12月,欧盟马德里首脑会议确定未来统一货币名称为“欧元”,并确定了欧元发行的时间表。1998年5月,欧盟按照“达标条件”和“自愿”原则确定了首批采用欧元的11个国家名单(英国、丹麦、瑞典和希腊4国暂缓进入)。同年6月30日欧洲中央银行在德国法兰克福正式运作。1999年1月1日,欧元作为欧洲国家的统一货币正式启动,从而标志着酝酿多年的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正式建成。
欧洲联盟的成立,是195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以来欧洲走联合自强之路的又一里程碑。从欧共体发展到欧洲联盟,充分体现了欧洲国家追求团结统一的诚挚愿望和不懈努力,翻开了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新篇章。联合可以自强,惟有联合才能自强。在当今国际舞台上,一个联合的欧盟已经成为一支有着举足轻重影响的重要力量。
什么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991年12月9~10日,第46届欧共体首脑会议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richt)举行。经过两天辩论,代表们通过并草签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统称《欧洲联盟条约》(Treaty of Maastricht)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是什么时候签的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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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亦称《欧洲联盟条约调1991年
12月9~10日,第46 届欧共体首脑会议在荷兰马斯特里赫
特举行。经过两天激烈辩论,终于通过并草签了《欧洲经
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
赫特条约》。1992年2月7日欧共体12国外长和财政部长正
式签订了该条约, 按计划1992年底前完成批准程序, 于
1993年1月1日起生效,这一条约是对《罗马条约》的修订,
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确立了目标与
步骤,最迟于1999年1月18在欧共体内发行统一货币, 实
行共同的对外与防务政策,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该条约
的签署标志着欧共体一体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的目标是:要在密切协调成员国
经济政策和实现欧洲内部统一市场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的
经济政策,具体内容是:统一货币,制定统一的货币兑换
率,建立一个制走和执行欧共体政策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政治联盟条约》是一重大飞跃。 1990年4月由法国总统
密特朗,德国总理科尔共同提出。目标是:实行共同的外
交、防务。大会政策,进一步扩大欧共体超国家机构的权
力,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使其由原来的咨询和监督机构
变成部分的权力机构。下面介绍一下《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的要点。
(一)货币联盟第一阶段:期限为1990年7月1日至1993年
要求实现资本的自由流通,真正实现统一市场,并
使经济政策完美地协调起来。第二阶段:从1994年
1 月21 日开始, 主要是建立欧洲中央银行的雏形
——欧洲货币机构。该机构主席由各成员国中央银
行总裁以外的人士但任。第三阶段:最早于1997年
1月开始,最晚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将逐步建立“
真正的”统一货币和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该银行
由欧洲理事会和成员国中央银行总裁理事会任命的
管理委员会领导,英国和丹麦获得不进入第三阶段
的权利。
(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这一政策将取代“欧洲政治合作”。在欧共体最重
要的领域内采取的“共同行动”仍需一致通过,但
也采用特定多数投票(实施共同行动)的原则。欧
洲联盟的武装机构——西欧联盟“将执行欧洲联盟
在防务方面作出的议定”。条约最终规定制定共同
防务政策。
(三)欧洲公民身分
欧洲公民身分的主要内容是,联盟侨民无论居住在
欧共体的哪个成员国,在欧洲选举和市政选举中都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承认任何公民有在欧洲议会
请愿的权利。
(四)补充性
采取补充性是为了解决欧共体与其成员国分权的微
妙问题。欧共体仅在专属自己的领域内,“在成员
国无法令人满意地实现考虑采取的行动的目标时”
进行干预。
(五)欧洲议会
在制度方面,欧洲议会通过投票任命欧共体执委会,
任命接受公民诉状的调停者,并可能成立调查委员
会。在立法方面,扩大合作程序。在欧洲议会与欧
洲理事会发生分歧时,通过调解程序共同决策。
(六)执委员
欧共体执委会职能不变,但是由于任命方式改变,
它的合法地位增强 。
(七)司法与内政
需要一致通过的政府问合作今后将涉及与“共同利
益”有关的问题(避难:移民,签证、警察)。
(八)协调基金
设立该基金是为了在环境和基础设施方面援助最贫
困的地区。
(九)新领域:
欧共体在恪守补充性原则的同时,可以在一些新领
域(教育、)公共卫生:职业培训等)进行干预:
欧洲理事会可以建议成员国通过一些公约。
(十)社会政策
由于英国反对,条约附件中有两项特别议走韦涉及
此事、,签字国保证推动社会欧洲发展,促进就业,
1992年以来,丹麦对《马约》否决;法国以微弱多
数勉强通过,英国推迟全民公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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